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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滥用权力危害法治环境

1998-05-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邢兆远 我有话说

发端于一份极小的租赁合同,官司却似“连天风暴”,旷日持久,令当事人心力交瘁,死里逃生,法律专家将审视的目光聚焦于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

往事不堪回首。刚从五载官司中解脱的乌鲁木齐昆仑公司的冯立社感慨万端地说:“人生在世,千万别惹官司。我现在连做梦都怕打官司”。1988年11月,年方30的冯立社与他所供职的某厂子弟学校签订了租赁校办工厂及其附设经销部、商店的合同,租赁经营期从签字之日起到1993年12月30日止。谁料想,合同正常履行到1992年9月25日,因校长换人,而被校方单方面撕毁。冯立社诉诸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1万元。这时校方如临大敌般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罗织了比单方面撕毁合同严重得多的经济犯罪:“冯立社给厂方造成几十万元的巨大损失,并使上百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厂里某干部说:“就不相信,我们一个县团级单位,把你一个个人搞不倒。冤枉也要把你冤枉死。”于是乎一场“人与人斗”的悲剧上演,控告冯立社的信纷纷飞向16家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简单的经济纠纷案顿时变得烟雾弥漫。在以后的日子里,冯立社先后被关押和取保候审,经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审理,由胜诉到败诉,一波三折,直到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才使冯立社讨回公道,得以从死亡线上挣扎着活下来。

冯立社对记者说,这种官司不管输还是赢,都是对生命的浪费。这历时五载跌宕起伏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其原因的思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总顾问、法学教授吴昌年认为,这起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变得如此纷乱芜杂,是由于个别干部滥用权力所致。个别掌权者强调的是权力,而忽视了法律,当手下的小人物诉诸法律时,他们便认为是大逆不道,不惜耗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千方百计将其整倒。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善明认为,“冯立社事件”说明,有的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将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视为企业内部的行政从属关系。他们自恃自己级别高,就可以签订了合同后不认真履行,甚至发生合同纠纷时还以什么级来压对方。

新疆大学法律系主任汤唯副教授认为,“冯立社事件”告诫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威能量所及的范围往往大于司法权威能量所及的范围。在有的人看来,维护权力,照顾面子,比守法更重要。有的干部在理亏时往往以权去干扰正常的法律审判,使本来简单明了的案件变得复杂化,从而造成法治环境的混乱。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向玉兰认为,这种现象给无权无势的老百姓造成“厌讼心理”。不少群众面对有权势的强手,“能忍就忍,能让则让”,不想卷入官司之中。这种“厌讼心理”往往使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更有甚者,会让群众觉得,干部都不自觉守法,普通百姓守法又有何用?

专家们认为,法治精神需要精心养护,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干部是关键。当干部首先应具有的素质就是法治素质,而为民做出的最好榜样就是自觉守法,不懂法律知识就不配当干部。同时,要让权力得到监督,对滥用职权者依法进行制裁,为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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